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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甲,男,30岁。

被告:罗某乙,男,60岁。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某诉称:我预定被告罗某甲的木质地板,被告罗某甲要求我先支付预付款x元。2010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我和被告罗某乙一起到临颍县农业银行取款,在营业窗口我将营业员支付给我的现金直接交付给了被告罗某乙。罗某乙清点后给我出具了一张两万元的收据。事后,临颍县农业银行通知我,说多支付给我了九千元,并要求我立即返还。经追要,被告罗某乙称得款后,在回家的路上,钱被他人劫走。今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九千元。

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预定被告罗某甲的木质地板,被告罗某甲要求原告先支付预付款x元。2010年5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和被告罗某乙一起到临颍县农业银行取款,在营业窗口原告将营业员支付的现金直接交付给了被告罗某乙。通过播放罗某乙在银行柜台前接款录像,显示内容为:一百元面额的一整捆计一万元,一百元面额90张,此款营业员过验钞机,罗某乙清点无误。另外,面额为10元的人民币一整捆,金额为x元,十小捆结扎为一捆,罗某乙将面额为10元的一整捆反复掂量,观看后,将面额100元的人民币装进内衣口袋,将面额10元一整捆的人民币装进黑色塑料袋,然后,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随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失误,即通过交易信息,联系上原告并一起找被告罗某乙,罗某乙称取款回来途中被劫,引起本诉。本院受理此案后,对罗某乙询问,罗某乙称其也未实际得到,银行、原告及罗某乙本人均有责任,仅让其承担不公平,都得承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金融机构监控录像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罗某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罗某乙返还不当利益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罗某甲未取得不当利益,原告要求被告罗某甲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毛某某现金9000

元。

二、驳回原告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罗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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