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鹏润家园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职员。
被告北京创艺和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号C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创艺和弦科贸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创艺和弦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一十八元五角,由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代理审判员刁彤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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