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略)—X号15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臧某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春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皇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臧某某、沈阳市春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皇姑营销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11日作出的(2008)沈民(1)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楚祎(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