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1990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1993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4年6月28日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4月3日16时许,在本市91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徐怀芬乘车不备之际,窃得其背包内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身份证等物。

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5月28日18时许,在本市911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罗杰·弗朗索瓦兹(x,法国籍)乘车不备之际,窃得其背包内兰姿牌(x)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70元、欧元50元(折合人民币423.99元)、新西兰币5元、蒙古币1,050元以及身份证等物。经鉴定,上述钱包价值人民币630元。

被告人袁某于2010年5月28日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并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怀芬、罗杰·弗朗索瓦兹的陈述、证人唐某某、薛某某的证言、查获的赃物及其价值鉴定书、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外汇汇率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期间,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退赔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芮志平

书记员钱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案 袁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