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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陈某某、李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丽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前妻彭某某所生之女,被告陈某某系张某某妻子,被告李某某系张某某母亲。张某某于2010年5月11日去世。上海市宝山区X村XXX号XXX室房屋中张某某享有1/2权利份额,张某某生前留有遗嘱,确定该房屋中张某某的份额由原告继承。故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各享有1/2权利份额。

被告陈某某辩称,系争房屋系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有,其中张某某享有1/2权利份额。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要求分割房屋,只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份额。另外要求原告承担张某某的墓地费用人民币26,755元,归还张某某欠被告陈某某的欠款14.3万元及张某某欠案外人蒋某某的欠款2.2万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张某某的遗产放弃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前妻彭某某所生之女,被告陈某某系张某某妻子,被告李某某系张某某母亲。张某某于2010年5月11日去世,张某某的父亲张某某于2010年6月4日报死亡。李某某与张某某的其余子女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对张某某继承的张某某的遗产均放弃继承。

上海市宝山区X村XXX号XXX室房屋系产权房,产权登记人为张某某及被告陈某某。

张某某于2009年12月8日立下遗嘱,确认上海市宝山区X村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张某某的份额由原告继承,该遗嘱由案外人刘某某、曹某某在场见证,并由刘某某代书。

审理中,原告对被告陈某某所述张某某的欠款均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房产证、户籍资料、遗嘱、居民死亡推断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某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某某对上海市宝山区X村XXX号XXX室房屋享有1/2权利份额。现张某某留有遗嘱,确认其对上述房屋享有的权利由原告继承,可予准许。被告陈某某要求原告承担张某某的墓地费用及归还欠款,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X村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各占1/2权利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马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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