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朴某某、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1354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宝新园X楼底座(德胜园区)。

负责人李某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韩国株式会社森智产业开发北京代表处代表,住(略)。

被告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宏兴,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被告朴某某、被告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大银行委托代理人林嘉鑫,朴某某,盛和发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宏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银行诉称,2003年7月,光大银行与朴某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贷款合同》,约定朴某某为购房向光大银行贷款55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贷款利率等事项。合同同时约定,如果朴某某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有权要求朴某某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应付款项。盛和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光大银行如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朴某某已连续超过三期未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盛和发公司亦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1、解除光大银行与朴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2、朴某某给付借款本金x.38元及至实际清偿上述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利息;3、盛和发公司对朴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朴某某辩称,贷款购房属实,因前段时间在国外,故出现逾期还款,不属于违约,2008年11月7日已经偿还逾期贷款,且光大银行就欠款事宜未与朴某某协商即起诉,起诉程序有异议。不同意光大银行诉讼请求。

盛和发公司辩称,光大银行起诉属实,朴某某并未故意拖欠贷款,现亦有还款诚意,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7日,贷款人光大银行与借款人朴某某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朴某某因购房需要向光大银行借款55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此项贷款年利率为5.0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光大银行有权从朴某某账户上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及其它所有应付费用;朴某某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光大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光大银行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同日,光大银行与盛和发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2003年6月27日朴某某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盛和发公司愿意为朴某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种类、数额相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管理费、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日止。

2003年6月27日,光大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朴某某使用贷款后未按约定如期还款,出现累计六期未还款情形,至今尚欠贷款本金余额x.38元。另查,朴某某贷款所购房产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划款通知单、还款明细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朴某某与光大银行所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盛和发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真实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按约定发放贷款,朴某某作为借款人亦应按约定如期还款,盛和发公司亦应按约定承担保证义务。现朴某某连续多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盛和发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严重影响了光大银行实现其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光大银行要求解除与朴某某的借款合同,要求朴某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由盛和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各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盛和发公司作为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其对朴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朴某某追偿。关于朴某某提出的光大银行应当与其协商未果后方可起诉,现光大银行的起诉程序有瑕疵,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光大银行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该条款并非是对于光大银行行使诉权的限制,而是双方对于诉讼管辖的约定,因此光大银行有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被告朴某某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朴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借款本金四十五万七千零四十七元三角八分(如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前另有还款行为,则朴某某前述应还金额相应予以扣减),并按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朴某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对被告朴某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朴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三十七元,由被告朴某某、被告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影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