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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原告顾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X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结婚,1992年生育女儿姚X。被告对原告母女极为不满,动辄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1992年以后,由于被告生理有病,不能过夫妻生活而一直分居,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房产。

被告姚XX辩称,原告诉状陈述的原、被告相识、结婚、生育女儿情况均属实。被告从来没有打过原告,平时骂原告是有的,但双方平时脾气都不好,都有骂对方的行为,原告有时还要打被告。被告没有和原告从1992年开始分居,至今被告仍和原告同住同吃。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被告生理有病,不能过夫妻生活的情况。先表示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只有一套房屋,被告要房屋,后又表示经考虑,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7月17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16日双方生育一女姚X。2010年7月15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对原告动辄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1992年以后,由于被告生理有病,不能过夫妻生活而一直分居,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无法认定。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虽有争吵但无实质性矛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顾念多年的夫妻情谊,以家庭利益为重,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多沟通理解,经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XX要求与被告姚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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