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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松原市规划局及第三人长春市火炬实业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松原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江区X街。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友祥,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规划局,住所地松原大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第三人长春市火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X街。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原告松原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松原市规划局及第三人长春市火炬实业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理由于2009年3月23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程景辉

代理审判员刘春来

代理审判员高鸽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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