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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略)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被告蒋某,女,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赖浩翔担任审理长,审判员李姜、审判员郭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岳民商初字第15-X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岳民商初字第15-X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11月25日,被告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口头承诺两个月之内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息归还本息,用其车牌号为湘x的汽车作为抵押,由被告蒋某提供担保。2009年1月25日,原告按照约定去找被告王某某,要求其还款,但被告王某某已不知去向,被告郭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妻,被告王某某所借款项系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某作为担保人,也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按农村信用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被告蒋某为此提供了担保。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蒋某辩称:答辩人愿意担保,是因被告王某某有汽车作为抵押,答辩人并不清楚用汽车作抵押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后来,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3月将汽车卖给了别人,但被告王某某承诺房屋征收后会还钱。

被告蒋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以上证据经原、被告双方当庭质证,被告蒋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某,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25日,被告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原告借给被告王某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王某某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6万元整是实,两个月内归还。以海马福美莱作抵押。被告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王某某催要借款时,被告王某某已不知去向。原告遂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将款借给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因原告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王某某之间有支付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利息只能从借款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催要借款的过程中产生了其他费用,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偿付利息(从2010年1月26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3000元,原告陈某某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赖浩翔

审判员李姜

审判员郭某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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