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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光华机械总厂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19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书对上诉人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关于合并审理的事项未给予审理;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或将本案与上诉人诉霸州公司欠款一案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属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巩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郭丽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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