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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五云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甲等十九户茶农、(略)村民委员会拖欠茶叶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40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信阳五云茶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36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男,46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丙,男,43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丁,男,64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戊,男,43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己,男,41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庚,男,26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辛,男,59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壬,女,28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癸,男,38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某某,男,53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张某辛,男,59岁,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略)村民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河南信阳五云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云茶叶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甲等十九户茶农、(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拖欠茶叶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6日作出的(2007)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五云茶叶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收购被申请人的茶叶是申请人和云雾村委会的共同行为”这一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和云雾村委会之间有收购茶叶的合同关系,与被申请人茶农没有合同关系。申请人持有的云雾村委会茶叶收购登记明细表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和云雾村委会之间有合同关系。申请人不欠茶叶款。2、申请人当年已付清茶叶款,云雾村委会挪用部分茶叶款交特产税,导致不能全额交付茶农,引起纠纷。3、申请人从茶叶款中扣除x元的借款,符合债务相冲抵的要求,申请人无过错。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此案。

十九户茶农答辩称:我们将茶叶卖给五云茶叶公司,五云茶叶公司应当将茶叶款直接支付我们。其称将茶叶款给村委会,我们不知情,村委会未将茶叶款支付我们。

云雾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3年3月1日,五云茶叶公司与云雾村委会签订一份茶叶定购合同。在合同中,五云茶叶公司给云雾村委会下达订购指标、提出订购要求、确定等级与价格、并制定收购任务完成之后的奖惩比例,作为村委会指导春耕生产及管理费用的资金开支。在合同奖惩措施中明确约定,村干部积极配合好五云公司调购茶叶工作,及维持收购秩序、安全和卫生工作等。当年四月份,五云茶叶公司和云雾村委会共同在云雾村组织茶叶收购,完成收购任务。之后,五云茶叶公司将茶叶款付给云雾村委会,由云雾村委会对茶农进行结算。在付款时,五云茶叶公司从中扣除部分茶农原从五云茶叶公司的借款x元,造成不能及时结清茶农的茶叶款,引起诉讼。

另查明,1999年2月1日,五云茶叶公司为发挥名茶优势,特向某农提供部分借款,以对原衰老茶园进行改造和引进良种茶籽。约定在2001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云雾村部分茶农按时还清借款,仍有x元未还清。2003年五云茶叶公司将茶叶款支付给云雾村委会时直接从茶叶款中扣除x元的借款。

本院认为,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五云茶叶公司与云雾村委会签订茶叶订购合同,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共同完成收购任务。在五云茶叶公司提交的“茶场购茶明细表”中,载有被收购人的姓名、茶叶斤数、单价、计款、领款人签名。被申请人十九名茶农未在领款人处签名领款。五云茶叶公司也没有提供付清本案十九名茶农茶款的证据。五云茶叶公司称将茶叶款付给云雾村委会,由云雾村委会再将茶叶款支付给茶农个人的付款方式,十九名茶农认为其是将茶叶直接卖给了五云茶叶公司,付款义务在公司,对五云茶叶公司所称的付款方式不予认可,实际也未收到茶叶款。五云茶叶公司与云雾村委会共同订购茶叶,在收到茶叶后,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审判决五云茶叶公司与云雾村委会共同履行清偿茶叶款义务是正确的,五云茶叶公司不欠茶叶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云茶叶公司申请再审称,云雾村委会挪用部分茶叶款交特产税,导致不能全额交付茶农,引起纠纷的责任不属其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五云茶叶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且五云茶叶公司与云雾村委会共同向某户收购茶叶,云雾村委会是否挪用该款,不是五云茶叶公司不向某九名茶农支付茶叶款的理由。五云茶叶公司可在向某农支付茶叶款后向某雾村委会行使追偿权,与本案无关。

五云茶叶公司还称,从茶叶款中扣除x元的借款,符合债务相冲抵的要求,申请人无过错的理由也不成立。五云茶叶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十九名茶农尚欠其借款,故该x元借款由本案十九名茶农来承担的证据不足。五云茶叶公司可向某款的茶农主张权利。

综上,河南信阳五云茶叶(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信阳五云茶叶(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李某峰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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