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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鑫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伊川县平凡耐火村料有限公司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鑫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9-1-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伊川县X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鑫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X村料有限公司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伊川县X村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应由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享有该案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伊川县X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不享有该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伊川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锦家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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