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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心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国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使用不上交采购余款和货款的手段,挪用国源公司资金x元,用于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汪某某陈述,证人汪某×、曹×、邹××、汪某×、曾×、龚×、蔡×、吴××、蒋××、陈一×、陈二×、蔡二×证言,书证,审计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x元,用于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某挪用资金的数额应认定x元,而不是指控的x元,理由是,张某某说其采购的商品有未经验收而直接进入卖场销售的情形;国源公司出具的张某某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采购商品的盘点盈亏清单显示盘盈x.15元,即未经验收的商品直接进入卖场销售后的负增长;公诉机关及国源公司均不能证明该x.15元负增长商品来源于其他的进货渠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认证规则,应将x.15元从张某某挪用资金的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初次犯罪、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国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使用不上交采购余款和货款的手段,挪用国源公司资金x元,用于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张某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采购酒水课商品收款、验收、余款情况汇总表证实张某某尚有国源公司x元资金未归还。

2、国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国源公司的公司性质。

3、国源公司出具的书证证实张某某系国源公司管理人员。

4、国源公司出具的张某某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采购商品的盘点盈亏清单:盘盈x.15元,盘亏x.29元,冲抵后损溢x.14元。

5、审计报告证实张某某尚有国源公司x元资金未归还。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陈述:张某某曾用名张X,2002年进入国源公司,从保安做起一直到副经理,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30日利用职务之便,从国源公司预支采购款,并采取把采购后的余款或货款不上交国源公司的手段,累计侵占国源公司资金达33万多元。2009年11月3日以后,张某某没有来上班,公司也联系不上张某某。公司派人到张某某家也找不到。张某某的不上交采购后的余款或货款行为是想侵占国源公司资金的行为。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曾用名张X。2006年5月至2009年3月任采购部杂货处副处长,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任生鲜处处长,2009年8月任食品部营运副经理。2008年12月30日,他从国源公司借几万元开始采购。根据公司进货计划,进行采购款申报,先到公司邹××那里领取收条,由国源公司财务主管曾×签字,再至公司副总汪某×签字,之后到邹××那取款。领款后到外地采购货物,货物到公司之后进行验收、打单入库,剩余的钱应及时交到公司。他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和汇款总共有300多万元。他看了出示的收条,总计x.1元的凭证,总共25张收条,上面日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并且都有他本人签字,签的是张亮。他为国源公司总共采购200多万元的货物。他看过出示的4个结算单,日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希嫔济卸舅吮娜┑智保钡┦那堑攀琳幔憬ニ械橛昭ナ鸬罱投汉b尾金额,即验收金额x.踉ゼ喝b尾金额539.43元就是实付货款金额,经过计算实付货款金额为x.97元。他从公司带走退换货4万多元,这等于他拿走公司的现金。他看过这4个张结算单,上面计算出他退换货金额x.89元。他归还公司现金20多万元,他看过这4张结算单,日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经过计算上交采购余款x元。2009年4月以后,公司的龚×帮他上交过采购余款6笔,共x元。这些是别人帮他要回的货物余款,并冲他的借款。他没有上交给公司的钱经过这计算为x元。是多次累计的。公司欠他押金2500元,还有工资5400元。他欠的这30多万元,从2009年5月开始,公司多次找他催要。因为他没有钱就没有还。这30万元被他用在工业园区快乐超市投资13万元左右,其他的想不起来了。2010年2月2日中午,他到小姨沈中敏家的门口遇到了曹×,曹×问他欠国源公司的帐怎么办,他要见副总汪某×,曹×给副总汪某×打电话,后来副总汪某×来了让他去自首,他同意了,他后来坐110警车到了公安局把他在国源公司欠账经过及原因进行了说明。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曹×证言:从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4月份,张某某在国源公司里一共借走x.99元,分别为现金x.1元和带走退换货x.89元。经过计算张某某的所有付款凭证有x.1元,付款凭证系张某某预支采购借款,转让凭证x.89元,转款凭证系张某某带走的退换货款。从2009年1月份至2009年4月份,通过转款凭证和结算单可以看出,张某某为国源公司进了x.97元货。从2009年1月份至今,张某某共交给国源公司x元余款,张某某在2009年1月份至2009年4月30日上交x元余款,从2009年5月1日至今由采购员龚×代他上交x元余款。从2009年1月份至今,张某某采购冲调酒水课商品时还有x元没有上交。张某某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在休闲食品课做采购还有1801.01元没有上交。从对张某某的所有商品账目的了解,张某某还有x.01元余款没上交,其中采购休闲食品课时有1801.01元,采购冲调酒水课时有x元。公司领导安排她跟张某某要过上述的30多万元余款,2009年11月初她和曾×一起去过张某某家,当时张某某妻子张玉娟在家,她们跟张玉娟讲明张某某没有上交国源公司的余款时,张玉娟说不知道。

2、证人邹××证言:她于2008年10月份至今在账务处工作,并任现金会计。张亮于2005年5月至2009年4月任采购部杂货处副处长,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负责酒水课采购。当张亮要采购货物时候,拿国源公司项目开支申报表,到她这里拿收条,由她先在收条上签字,再由会计主管曾×在上面签字,最由国源公司副总汪某×在上面签字,然后还到这里来,她收下签好的收条,给张亮现金或往张亮卡上汇钱。她总共给张亮打了25张收条,日期是从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4月X号,每张收条都张亮亲自签字,也有她签字。现金是她当张亮面,亲自给张亮,地点在她办公室里,如果她不给张亮现金,张亮不会给她收条。她往张亮卡汇钱是她到固始工商银行给张亮汇的,银行卡是张亮亲自给她的,如果她不把钱汇到张亮给我卡上,张亮不会把收条给她。她把张亮给她的收条都入到国源公司账了。张亮就是张某某。

3、证人汪某×证言:他于2002年12月份至今任公司副总,主要负责公司日常工作。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4月份,张亮负责酒水课的采购,先从他公司拿购货物款,然后到外面采购,货物到他公司后,他应该把剩余的货物款交到他公司,但是张亮没有把多余货物款交给他公司,累计有30多万。他公司还欠张亮一个月工资,有三千元左右,但是没有来要。2009年11月2日,他找张亮谈工作,一是对张亮工作不是多满意,二是想对张亮工作进行调整,三是向张亮要30多万元剩余货物款。2009年11月3日,张亮就不来上班了,也没有和他联系。2009年11月3日之前,他安排财务人员找张亮要30多万货物款,张亮没给。2009年11月3日之后,他安排过汪某×经理,曾×会计要过,都没有要到。张亮不给这30多万货物款是想把这30多万占为已有。

4、证人汪某×证言:她于2007年1月份至今到国源公司任会计工作。张某某先找她们财务处的曹×对帐,对完帐之后应该上缴余款找其他会计开票,她照收据收款。张某某按收据上的数额上交余款,她收到现金之后给张某某打收据,她在收据上面签字,最后她把收据入帐。从国源公司收款收据看,2009年1月份至2009年4月份,张某某本人交给她余款,她给张某某打收据。2009年4月份以后张某某的余款不是张某某本人交的,但是属于张某某的采购帐。通过国源公司收款收据,张某某上交的采购余款是x元。2009年5月份至今,其他采购员上缴张某某的采购余款通过国源公司收款收据可以看出,上交的采购余款是x元。张某某在国源公司报名时用的是张亮这个名字,张亮和张某某就是同一人。张某某还有30万元左右的采购余款未交,4月份以后,她多次找张某某催要采购余款,均没收到。

5、证人曾×证言:她从2007年11月至今任财务主管,负责财务全面工作。2009年初,张某某常来财务报账。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在财务领取现金和银行汇款x.1元,带走退换货x.89元,期间货验收金额x.4元减去抹尾金额539.43元即为实付货款金额x.97元,期间报损和差价为1.02元,期间共上交余款x元,综上所述截止2009年4月30日张某某还欠公司x元。计算方法为,领取现金和银行汇款加上带走退货款减去实付货款金额减去报损和差价减去上交余款金额等于欠货款金额。张某某在2009年4月30日以后本人没有上交过余款,是其它采购员代替交过,共计6次,合计x元。因为2009年5月1日开始张某某已经不采购,而在此以前有供应商欠张某某货款,其他采购员代要回货款,所要回来货款由采购员龚×代交到财务冲张某某的账目。截止目前张某某还有余款共计x元没有上交。张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她见张某某面时就催要余款,张某某说有钱,钱在自己卡里,财务人员与张某某一起去银行办理转款时,张某某又说卡丢失了,期间她也打过多次电话要过,张某某就是推脱。张某某还给她发过信息要出纳会计账号说是汇款,但她把卡号告诉以后,张某某也没有汇款。张某某承认还有余款没有上交,就是见不到张某某上交的余款。张某某与她们公司账目往来明细,上面有张某某本人亲自签字,张某某签的是张亮,其实张亮与张某某就是同一个人。

6、证人龚×证言:2009年4月底,张某某不再担任酒水课采购员,他就代替张某某担任酒水课采购员。一般情况,采购员在一个月和财务结算一次财,采购员认为属实后,在国源公司采购报账结算单签字。他和张某某没有书面上账目交接,张某某没有给他现金,但是张某某给他有未到货的货款金额表,上面金额总共有1.9万左右。他为张某某要回1.8万左右,共六笔,总共有x元。

7、证人蔡×证言:他于2007年12月28日至今任国源公司物流中心的副处长,主持物流中心全面工作。采购员的货到仓库后,先由对口仓管员根据采购员提供的原始采购清单核对商品采购数量及采购商品进价金额,确认无误后交微机操作员做仓库验收单,再转财务会计审核,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由采购员提供的采购清单和他们实际验收的商品数量和进价有差异,最后他们告知采购员哪些商品没到,哪些商品不符合验收条件,哪些商品没有入库。张某某采购商品只有没有入库的,据他现在所掌握的情况,只有1.25升的美汁源果粒橙没有入库,该批商品价值5556元。证人蔡二×、陈一×证言与证人蔡×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汪某×证言:据他了解,张某某从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利用采购工作之便,通过大量借支国源公司现款,而未全额进货造成采购款大量余留未上交,至今尚有30多万余款未上交国源公司。

9、证人张××证言:2008年2月,他与张某某、张志峰在城关工业园区开了一家快乐购物超市。证人张二×证言、证人张三×证言与证人张××证言一致。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x元,用于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应将x.15元从张某某挪用资金的数额中扣除及张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其挪用的国源公司资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从兵

审判员熊志强

审判员闫其友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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