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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647号

原告松原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律师。

被告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单位职员。

原告松原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滕振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2日,原告承包了被告建新人防工程通讯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双方签定了维修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原告完成了整个工程的全部内容,而且被告已经接受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32万元,被告分文没有给付,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三,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截止到2009年3月30日计540天,每天9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2万元,违约金x元,合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工程存在,我们单位态度是干活给钱,但我们单位异地支付,这段费用收取没有到时限,所以工程款有拖欠的情况,但我们一直努力筹钱。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有规定,但目前为止电信部门也没有给我们文件证明。工程款结算第六条没有报表。工程当时施工拖延了,我们多支付了150万。电信使用过程中管道使用不了,我们有70万保障款没有退还。我们只支付本金32万,违约金和诉讼费不予考虑。

审理查明,2007年9月2日原告承包了被告建新人防工程通讯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双方签定了维修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期限自2007年9月5日至2007年10月5日为30天;工程造价32万元;工程质量达到电信部门相关要求;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报表后必须在28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70%”,“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结算方式按有关文件结算”;工程验收规定“工程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违约责任约定“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如期开始施工,在电信部门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下于2007年10月5日完成通讯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并交付被告,该工程电信部门已投入使用。合同履行中,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并交付使用后,被告仍没有给付全部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庭审中,被告提出拒付工程款理由一是工程质量没有电信部门的证明;二是原告没有提交施工报表;三是没有相关施工记录;四是被告交电信部门的抵押款没有要回来。被告对于其抗辩理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维修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在卷证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维修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并以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并如期完工交付被告,被告也已将工程移交电信投入使用,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及时给付原告工程款,构成合同违约。被告的抗辩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据此,被告在工程竣工并已投入使用至今一年多以后,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工程款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被告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并赔偿原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松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松原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工程款人民币x元,并自2007年10月6日起至2009年3月30日止,按该款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x元,合计x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玉珊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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