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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季某,男,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X路X排某号,住(略)。

原告季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正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建平、人民陪审员唐凤娟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某诉称,婚前因被告家庭的反对,原、被告先办婚礼再进行结婚登记。因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赌博成性,甚至彻夜不归,所欠赌债由原告之母归还,如今被告长年在外鬼混,平均每月回家2、3次,其因吸毒被警方拘留。现原告对其彻底失去信心,夫妻已毫无感情可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夏自行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季某(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学四年级就读),2004年1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恋爱期间原、被告关系尚可。2003年起,被告因在外赌博常彻夜不归,2006年6月,被告因吸毒被警方拘留。2007年夏双方分房而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表示双方之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后因被告赌博、吸毒,致夫妻关系恶化,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予以准许。原、被告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可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季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季某随原告季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正新

审判员吴建平

代理审判员唐凤娟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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