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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受贿案

时间:2001-03-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张刑再终字第2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张刑再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李某甲,男,生于一九六二年八月五日,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公务员,原系慈利县X镇党委书记,住(略)。

辩护人张某某,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李某甲受贿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1999)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李某甲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0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0)张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仍然不服,向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本院决定进行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建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证人杜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一九九六年六月,李某甲在慈利县X镇长兼镇实业开发公司经理时,收受包工头杨某某工程承包款(略)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从轻判处免予刑事处分。李某甲不服向市人大及本院提出申诉,认为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慈利县检察院主动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补充侦察,撤回起诉,县法院已裁定准许,但时隔9个月后,在没有新的证据、事实情况下,重新起诉,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将申诉人李某甲与杨某某三人合伙承包应得工程款(略)元及认定合同签订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属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经再审查明,一九九六年六月,慈利县委、县政府为了保证江垭水库二期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在江垭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会议决定由江垭镇实业开发公司负责尽快修通龙潭湾至卓家坡3.3km的移民公路,以15万元包干,允许实业公司内部承包,会后,该镇党委委员兼实业公司副经理杜某某(另案处理)认为该工程有钱可赚,先后二次找到申诉人李某甲要求承包该工程,并提出以新邵县包工头杨某某名义承包给镇实业公司交3万元,杜某责帮助管理、协调,李某甲组织资金,协调、解决施工中的纠纷,工程完工后每人一万元,其余归杨,李某甲示同意,杜某某即组织了五个施工队开始施工并请了施工技术员李某乙。几天后,杨某某从新邵老家回到江垭,杜某诉杨某工程承包总价格12万,并提出工程完工后,由杨某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及杜某人每人1万元现金,杨某提出异议,此后,杨某施工队做了一些调整,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了职责,并自行支出了李某乙工资及杜某某在协助组织施工中与村民发生纠纷被打伤后的医疗费用。同年八月工程完工后,杨某某在江垭镇街上送给杜某某现金1万元,又在同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专程从江垭到慈利县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由其妻谭莉收取,案发后,所获现金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慈组发(1996)X号文件及营业执照,于国铣的证言证实当时慈利县委、政府鼓励干部经营办企业、到企业兼职,允许实业公司内部人员承包移民工程;2、有原审上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证人杜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苏某国对检察院、法院所做的陈述,直接或间接的证实龙潭湾至卓家坡3.3km的移民公路工程,是以杨某名义实际是李某甲、杜某某与杨某中承包;3、有协议书及李某甲、杜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和谭莉的陈述在卷证实承包合同协议书是后来便于结算补签的,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及杜某某、李某甲收取杨某金各1万元,其中送给李某甲的钱,由其妻谭莉收取;4、有原审裁定书及判决书、庭审笔录证实原公诉机关对本案申请撤诉及再诉过程。

本院认为,江垭镇龙潭湾中桥至卓家坡3.3km的移民公路工程,系原审上诉人李某甲与杜某某、杨某某三人合伙暗中承包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应予认定。因此,杨某某给李某甲送的1万元现金应视为分成,而不是受贿,由于原审对事实没有查清,从而导致对李某甲收1万元现金定性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且原审在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九个月后,在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判决,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属程序违法。原审上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1999)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张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

三、申诉人(原审上诉人)李某甲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段智敏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尹湘琼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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