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鞍山市康海贸易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物资闽赣公司、九江船联工贸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1999-04-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赣经终字第3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赣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鞍山市康海贸易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中国水电三局法律顾问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闽赣公司,住所地:九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诚,江西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船联工贸公司,住所地:九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会钧,九江市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马鞍山市康海贸易公司(下称康海公司)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九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海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明、被上诉人中国船舶工业物资闽赣公司(下称闽赣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梁诚、被上诉人九江船联工贸公司(下称船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会钧、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定,1994年8月29日,闽赣公司、船联公司、湖口县造船厂(下称湖口船厂)经协商达成三方协议,协议约定,闽赣公司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星期内,按《闽赣公司有色部可供资源表》向湖口船厂供应钢材,单价每吨3550元,由闽赣公司与船联公司结算,若闽赣公司垫资供应钢材,湖口船厂必须支付利息,利息从湖口船厂提货之日计算。次日,湖口船厂经船联公司中介与康海公司签订一份建造三峡工程自卸驳船合同书,合同约定,湖口船厂在船联公司支持下承建康海公司五艘自卸驳船,每条船单价为(略)元,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康海公司应向湖口船厂支付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第五条船的龙骨安装就位后再付总价款的20%,1994年10月30日前交船手续齐全验收合格则付清全部价款。闽赣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即按约向湖口船厂提供钢材222.063吨,湖口船厂于1994年9月17日开具一张收到闽赣公司222.063吨钢材的总收条,并将闽赣公司所供钢材全部用于建造康海公司所订的五艘自卸驳船。湖口船厂将五艘驳船建造完工后,按期交付给了康海公司,双方办理了交接船手续。1994年11月21日,湖口船厂书面委托船联公司向康海公司代为结算清收造船余款,康海公司1995年元月6日致函船联公司,同意与船联公司结算其未付湖口船厂的造船余款。1994年12月19日,湖口船厂向船联公司书面承诺:康海公司所欠五条驳船的余款山该厂直接同闽赣公司结算钢材款。]994年9月2日至1995年元月6日期间,康海公司为五艘驳船共向船联公司支付船款(略)元,向湖口船厂支付(略)元,两项共计(略)元,船联公司从所得款项中支付了(略)元钢材款给闽赣公司,湖口船厂则分文未付给闽赣公司,闽赣公司至今尚有(略).65元钢材款未得到偿付。湖口船厂现已经改制更名为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原审法院认为,闽赣公司与船联公司、湖口船厂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闽赣公司按约提供了钢材,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船联公司未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湖口船厂法定代表人刘某1994年12月19日与船联公司达成的协议及三方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湖口造船厂对船联公司所欠闽赣公司钢材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系由湖口造船厂改制而成,对湖口船厂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康海公司委托湖口船厂承造的五条驳船所用钢材由闽赣公司提供,该公司尚欠(略)元造船款应予支付,该公司经闽赣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船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所欠闽赣公司钢材款(略).65元及利息(略).48元(暂算至1998年12月15日,逾期未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对船联公司所欠闽赣公司钢材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康海公司对船联公司、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所欠闽赣公司债务在(略)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康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康海公司上诉称:康海公司与一审原告闽赣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康海公司从1994年8月30日至1995年元月6日,分七次向船联公司、湖口船厂支付造船款(略).2元,其中有16.8万元是根据船联公司副总经理张志广的书面指示直接付给中国船舶工业物资太原公司南方部的,该款是支付造船款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康海公司是超付而不是拖欠造船款,且由于湖口船厂建造的5条船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根据康海公司与湖口船有关协议,湖口船厂还应承担返修费用15万元,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闽赣公司、船联公司答辩称:康海公司诉称超付造船款与事实不符,事实上16.8万元是支付给九江造船厂的造船款,而非支付给湖口船厂,此款不能记在湖口船厂的帐上,康海公司欠湖口船厂造船款(略)元确凿无误;康海公司所称船舶质量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且康海公司也未能提供有关船舶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修船记录及修船发票等基本证据,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5日和8月30日,康海公司经船联公司中介分别与九江造船厂、湖口船厂签订了《建造三峡工程自卸驳船合同书》,其中委托九江造船厂加工建造四条,委托湖口船厂加工建造五条,每条船造价(略)元,该单价含材料费、建造费、船检费、税金、监造费(每条船5000元,此款在船舶交付后返还)等,船款通过船联公司结算。合同签订后,康海公司从1994年8月5日至1995年元月6日,先后分12次向船联公司、九江造船厂、湖口船厂共计付款(略).2元,末付款(略).8元,根据船联公司与康海公司往来函件及1995年6月5日协议所反应的情况印证,九江造船厂的全部造船款于1995年元月6口付清,康海公司所欠(略).8元船款系湖口船厂的造船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闽赣公司、船联公司与湖口船厂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闽赣公司按约提供了钢材,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船联公司未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三方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及湖口船厂法定代表人刘某1994年12月19日向船联公司所作承诺,湖口船厂对船联公司所欠闽赣公司钢材款及利息应承担共同责任。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系由湖口船厂改制而生,湖口船厂的债权债务依法应由其接受。康海公司虽拖欠船款,但其与湖口船厂之间的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与闽赣公司、船联公司、湖口船厂三者间的欠款关系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原审法院追加康海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不当,康海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九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九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略)元,由九江船联工贸公司承担50%,即(略)元,由湖口县伟亚船业有限公司承担50%,即(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玉元

代理审判员杜玉东

代理审判员徐清华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