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唐某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675号

原告唐某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丛丽华,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丛丽华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9月27日至2007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陆续购买抽油用的抽油杆,一共货物总价值人民币x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货款x元,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推拖不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x元及利息,被告对事实没有异议。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被告同意给付货款x元,原告放弃利息的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松原市前郭县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唐某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于2009年6月10日给付原告唐某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余款x元于2009年7月10日给付原告唐某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44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祝相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