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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夏邑县会亭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李某某,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伟,北京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夏邑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会亭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1978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3、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继超、李某某,被上诉人会亭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韩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1978年起被被告聘用为临时工,每月发放原告工资30O元。2O05年10月27日,中共夏邑县委、夏邑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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