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的,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所发工资基本由被告支配,收入只够支出,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提出要原告购买被告表弟朋友在郑州的一处4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寓,并告诉原告价格很便宜,所有费用大概为18万元,并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起初原告未同意,但为了缓和与被告的关系,同意由被告与对方房东洽谈,后来通过被告弟弟所在的担保公司,用原告婚前现有住房抵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在取得贷款的当天,被告以急于回开封还款和商谈购房事宜为由,拿走银行卡,后取走卡内现金,并且自此开始躲避原告,原告基本联系不上被告。至今已有两年。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x元由被告偿还。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一般,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5月20日,原告用其婚前个人所有房屋作抵押向郑州市商业银行贷款27万元。5月22日,郑州市商业银行如约向原告发放了贷款。5月23日,被告在开封市商业银行通过转账从原告账户内转到自己账户内现金x元。此后,原告未再联系上被告。2010年3月份原告将该笔银行贷款偿还完毕。

庭审中,原告述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贷款应由被告偿还18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缺乏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现原、被告分居已近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27万元,该贷款系原告以其婚前个人所有房屋抵押所取得,现被被告擅自取走其中的x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x元应由被告负责偿还。由于原告已将贷款全部偿还银行,被告应在双方离婚时支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韩某支付原告宋某某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霞

审判员杨兵

代理审判员张健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建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