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丙与李某甲、袁某丁房屋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0-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石民初字第349号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三分公司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市X区清水塘办事处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之兄),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岳阳分公司工人,住(略)。

被告袁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市X区水泥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海秋,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大夫,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丁(系袁某丙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玻璃厂工人,住(略)。鉴定人凌吉安,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北支行土建预算员。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袁某丙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袁某丁为本案被告,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1996年7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袁某丙之女袁某丁谈恋爱,被告袁某丙要求我自筹资金在竹山居委会上升塘下建一栋三层楼房方可允许袁某丁与我结婚。1996年10月26日,由被告袁某丙以“家庭人口多,原住房属危房”为由报郊区城管处和竹山居委会批准同意建房。1997年2月9日,被告袁某丙亲笔写下承诺书,确认所建房屋的地基及产权永远归我和袁某丁所有,任何人不得非议。但是,房屋建好后,被告袁某丙马上唆使其女儿与我断绝了恋爱关系,同时将我出资(略)元所建的房屋强行抢占居住。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我所有,并责令被告袁某丙搬出住房和赔偿我被被告占用和损坏的财物损失6368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它费用。

被告袁某丙辩称,因我的旧房长期被水浸,有倒塌危险,属危房,故经竹山居委会和郊区城市工作管理处核实,批准了我申请建房要求,因而取得了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告李某甲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其自称筹集(略)元建房与事实不符。为了建新房,我家花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并多方筹借资金,到亲朋好友家取来建筑材料,共花费3万多元。原告讲我没出一分钱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地基房屋产权应由法定部门确认,我并没有确认权。而且,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民事行为。综上,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袁某丁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6年7月,原告李某甲经人介绍与被告袁某丁建立恋爱关系。被告袁某丁之父袁某丙有座落在石峰区竹山居委会土木结构房屋一栋,该房屋建于1973年,建筑面积为148,系危房。1996年10月,被告袁某丙以该房屋“结构差、时间久、随时有倒塌危险”为由,申请在竹山居委会上升塘基下与刘友存围墙和市房产公司三层楼交界处,另改建房屋一栋。同年12月5日,株洲市清水塘竹山居委会在该申请危房改建的报告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同意移址改建”。12月26日,株洲市X区城市工作管理处也在该报告上签署了“该情况属实,请有关部门领导予以支持解决”的意见。此后,被告袁某丙将此块地皮让给女儿袁某丁与原告李某甲建房结婚,并于1997年2月9日写下承诺书一份,内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郊区城管处竹山居委会上升塘下新建一栋住房,由女婿李某甲和女儿袁某丁自筹资金新建,地基、房产权永远属俩夫妇所有,今后任何人不得非议。”鉴于此,原告李某甲同意出资建房。经被告袁某丙出面协商,占用竹山居委会居民殷雪梅的菜地及一间房屋的地皮建房,支付给了殷雪梅青苗及房屋材料费合计880元,此款系原告李某甲出资,由被告袁某丙代付。因建房没有水电,原告李某甲于1997年3月13日向本单位申请接水电,鉴于李某甲建房的实际情况,原告所在单位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三分公司同意为其按一户职工供电供水,但今后不再考虑分房。水电接通后,原、被告双方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由原告李某甲于1997年3月23日与施工队伍签订了《建房合同书》,并于1997年3月26日开工建房,建房施工图纸由原告李某甲之兄李某乙设计。同年4月28日,李某甲因违章建压150主水管道问题而违背供水规章,被株洲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供水监察大队处以2000元罚款。此款由原告李某甲出资,由被告袁某丙于1997年4月30日代交,并于当日代李某甲与株洲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一份《违章建压协议书》。在建房过程中,原告李某甲因资金不够,分别于1997年4月28日、5月16日、5月25日、6月5日和6月8日向被告袁某丙夫妇借款(略)元用于建房,并由李某甲出具了借条。原告之父李某亮也投入了资金用于建房,原告之兄李某乙也向原告提供了借款建房,由被告袁某丁向李某乙出具了借款五万一千元的借条,但该笔借款李某乙并没有给袁某丁。被告袁某丁在庭审中称,借条是在原告李某甲的逼迫下于1997年9月19日补写的。被告袁某丙在李某甲建房中掌管了一部分资金支出。1997年7月6日,房屋的主体工程完工,共二层住宅楼,砖混结构。7月8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袁某丁以夫妇名义承诺,在竹山居委会上升塘下新建住房一栋,鉴于李某甲之兄李某乙在此建房时所作的特殊贡献(借现金4万多元,无偿帮工4个多月),因此,其本人对此房屋有永久居住权,但无产权。同月,原告之母搬进了新建的住房一楼。同年10月,房屋全部完工,但欠有外债4483元未支付,其中欠清水预制场预制板款2790元,欠潘甫田废铁款128元,欠泥工郭少根工资1000元,欠李某勇运费320元,欠任新平水泥款245元。被告袁某丁在建房过程中未投入资金。房屋建成以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袁某丁因恋爱发生矛盾,以致影响到两家关系,为此,被告袁某丙夫妇于1997年10月7日搬进新建住房的二楼,两家矛盾进一步扩大;并多次发生纠纷。1997年11月,由被告袁某丙出资支付给省建五公司新建住房用电押金200元,增容费400元。1998年2月17日,株洲市国土局石峰分局以被告袁某丙“于丁山路上升塘底下动工建私房,现已完工,其手续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面积97.83”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袁某丙对违法用土地行为作出深刻检查;2、对违法用地面积予以3913.2元处罚;3、补交各种税费。当日,被告袁某丙按照处罚决定,交纳了罚没款3913.2元,权属调查发证费23元,建设用地管理费200元。次日,株洲市国土局石峰分局及市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签署了“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意见。由于该房屋有产权之争,故土地使用证一直未办成。1998年3月31日,原告李某甲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新建房屋进行确权,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称其为建房,共投入建房资金(略)元,并提供了袁某丁向其兄嫂借款(略)元的借条及金额为(略).13元的建房支出的有关发票证明等。被告袁某丙称其在建房中,共投入资金有(略)元,其中借款(略)元给李某甲,购材料及支付运费等支出9278.8元,垫材料折款1800元,交罚款、押金等4736.2元,并提供了借条、发票、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因原、被告双方在建房资金的投入问题上分歧意见较大,双方均不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为此,本院于1998年8月19日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北支行对该讼争房屋的造价进行鉴定。1999年5月17日得出鉴定结论:基础、空心板造价为(略).72元;定额部分为(略).52元;电安装为1653.15元;水安装为919.1元,合计房屋造价为(略).49元。该讼争的房屋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被告袁某丙各垫付了1000元。

1999年6月7日,因本案讼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物,无任何报建审批手续,需补办好有关建房审批手续后方能确权,故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在此期间,因房屋屋面漏水及窗户玻璃曾被原告李某甲打烂,被告袁某丙对屋面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被打烂的玻璃,共支出费用2392元。另外,为补办有关建房手续。由原告李某甲出资向株洲市地籍测绘队交纳了1500元地籍测量费,由被告袁某丙出资300元在株洲市国土局购买了地形图三张。2000年1月27日原告李某甲经手支付了拖欠任新平的水泥款250元。2000年6月1日,株洲市规划局石峰分局通过审核,对讼争房屋签署了“同意该户补办有关手续”的意见。2000年6月9日,该案恢复了审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2、袁某丙关于申请危房改建的报告;3、袁某丙关于建房的承诺书;4、占用殷雪梅地皮建房及支付其青苗、房屋材料费的有关证据材料;5、李某甲向本单位申请接水电的报告;6、李某甲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书》;7、株洲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供水监察大队对李某甲作出的违章处理及罚款凭证;8、袁某丙代李某甲与株洲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的《违章建压协议书》;9、李某甲向袁某丙夫妇借款(略)元的借条;10、原告李某甲出具的购买建房材料,支付人工工资等费用的证据材料;11、李某甲、袁某丁对李某乙作出的享有住房永久居住权的承诺书;12、由袁某丁经手从李某亮、李某甲活期存折上取款用于建房的证据;13、经袁某丁签字认可,由李某甲记载的,支付给袁某丙之妻陈巧明现金用于买地基及生活费的帐目;14、由李某甲出资,由袁某丙经手支出部分资金的流水帐目;15、袁某丙交纳用电押金及增容费的票据;16、株洲市国土管理局石峰分局对袁某丙擅自占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7、袁某丙向株洲市国土管理局石峰分局交纳罚没款,权属调查发证费,建设用地管理费的收款收据;18、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北支行对讼争房屋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19、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的依据;20、株洲市非农建设用地未批先用补办用地手续表;21、株洲市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22、李某甲向株洲市地籍测绘队交纳测量费的票据;23、李某甲支付拖欠任新平水泥款的证据;24、李某甲住宅(违章建筑)范围图;25、袁某丙维修屋面及配换玻璃的有关证据;26、袁某丙在株洲市国土局购买地形图的票据;27、本院到竹山居委会及石峰区规划局调查取证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座落在株洲市X区竹山居委会丁山路上升塘底下,与刘友存围墙和市房产公司三层楼交界处的二层房屋宅基地&&是城市X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虽然被告袁某丙以其原有住房系危房为由,申请在该宅基地另改建房屋一栋,石峰区竹山居委会也签署了“同意移址改建”的意见,但有关部门并未对被告袁某丙使用该土地进行审批,因而被告袁某丙并没有取得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被告袁某丙以“经竹山居委会和郊区城市工作管理处核实,批准了我申请建房要求”,而主张其已取得讼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讼争房屋系原告李某甲依据被告袁某丙于1997年2月9日作出的建房承诺书自筹资金所建。虽然该承诺书对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的承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系被告袁某丙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建房合同及袁某丙经手记载的流水帐目等证据均确认了原告李某甲出资建房的事实。讼争房屋目前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合法的建房手续,但有关部门已就讼争房屋的违法占地等问题进行了处罚,签署了同意补办用地手续和建房手续的意见,因此,依法应予认定讼争的房屋属原告李某甲所有。被告袁某丁虽与原告李某甲在建房时已确立恋爱关系,但在建房过程中袁某丁并未出资建房,对该房屋无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而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袁某丙在原告李某甲建房过程中,向李某甲提供借款(略)元及房屋建好后,被告袁某丙所支付的违法占地罚没款3913.2元、权属调查发证费23元、建设用地管理费200元、用电增容费400元、用电押金200元、维修屋面及配换玻璃2392元、购图纸300元,合计7428.2元,应予以认定,此两笔款项合计(略).2元,应由原告李某甲偿还给袁某丙。对于被告袁某丙提供的其垫付材料、购买材料、支付运费、征地等合计(略).8元的证明材料,因证据不确凿,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袁某丙在原告李某甲建房过程中,给予了资金帮助并提供了劳动,原告李某甲应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综上,原告李某甲要求将讼争房屋判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搬离讼争房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属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被告袁某丙主张讼争房屋归其所有,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三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讼争的座落在株洲市X区竹山居委会丁山路上升塘底下,与刘友存围墙和市房产公司三层楼交界处的两层楼房一栋,属原告李某甲所有。被告袁某丙、袁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李某甲。

二、原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且被告袁某丙搬出该房屋后十日内补偿被告袁某丙人民币2000元,偿还袁某丙借款(略)元及垫付的材料、人工、罚没款等费用7428.2元,合计(略).2元。

本案受理费4080元,其他诉讼费2820元(含房屋鉴定费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艳

审判员谭蓉

审判员涂金洲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熏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