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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邵中执字第64-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邵中执字第6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

被执行人邵东鑫湘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邵东焦化厂管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邵东鑫湘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邵东焦化厂管理人金融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邵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因被执行人邵东鑫湘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邵东焦化厂管理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依法裁定对该案借款抵押物进行拍卖,并邵阳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实施。2008年11月5日本院受理了湖南省邵东鑫湘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破产申请。同年11月7日,依照本院(2008)邵中民二破字第1-X号通知书要求,撤回了给邵阳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案抵押物的拍卖委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邵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匡长洪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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