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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陈某某、中牟县韩寺镇人民政府、郑某某、中牟县地方公路管理所、马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江,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X路管理所,住所地,×××县城×××南段×××西。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复山,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马某丁(马某丙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中牟县X镇人民政府、郑某某、中牟县X路管理所、马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本院同意其缓交至结案前。2009年3月12日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王某甲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上诉人王某甲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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