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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与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申字第29号

再审申请人王某。

再审被申请人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宁江区X街。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松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

经审查查明,2004年12月1日,再审申请人王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公汽公司签订《车辆承包合同书》一份,王某承包公汽公司的吉x号12路公交车,承包期限自2004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承包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7年6月初,因王某未按约定时间缴纳该月的承包费和其它费用,2007年6月29日,王某交纳了该月承包费及其他费用,并交纳了22天的滞纳金220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雪峰

审判员张继

代理审判员刘春光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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