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民权县X乡X村委蒋某村X组。
负责人蒋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一审第三人商丘市民权林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民权县司法局干部,一般代理。
上诉人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年元月14日作出的(2008)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民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准予民权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时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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