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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强奸罪、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于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出租摩托车司机,住(略)-X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国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声菊、人民陪审员陈湘军参加的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0年6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贺妮娜担任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乙(系残疾人,身高90厘米)携带行李箱从湖南娄底乘车到达衡阳市汽车西站,准备找家旅社住宿于次日回祁东老家,出站时被从事摩托车出租的被告人蒋某某发现。蒋某动上前搭讪拉客,并对张承诺:送张去坐祁东县的客车,收5元钱,如没有车就不收钱。张遂同意坐蒋某摩托车。随后,蒋某驶湘x摩托车搭载张到达衡阳市华新汽车站时已没有往祁东的客车可坐。张便要求蒋某其去衡阳火车站。蒋某出要50元钱,张说没有钱,蒋某起歹意,提出要张给其玩一下(指发生性关系)。张考虑到自己为残疾人难以逃脱,待到达火车站后再伺机逃跑或报警,便假意答应到火车站后在旁边找家旅社再玩。蒋某张说没有钱,心想“找个地方耍一下算了,”遂没有搭载张前往衡阳火车站,而是朝衡南县X镇驶去。

在途径衡阳市蒸湘区X乡X街上一商铺时,被告人蒋某某停车要被害人张某乙给钱买酒喝,张说没有钱,蒋某威胁不给钱就丢下其不管并烧掉她的行李。张被迫从自己手提包中拿出7元钱给他买酒喝。之后,蒋某张径直搭载到衡南县X镇龙头岭居委会雷公塘一偏僻旧房,将她的行李从摩托车上取下。张发现该处不是火车站,便问:“你把我带到这干什么你先给我玩一下,再送你去火车站。”被告人蒋某某答道。接着,蒋某张带到该旧房的一间房间(内有一堆稻草,上有一床烂棉被),并把自己的裤子脱往膝盖处,要求张对其口交,张不同意,蒋某抓住张的头强行按到他的阴茎上面,并说:“你要是不跟我玩就给我150元钱,我就送你到祁东去。”张说她没有钱。蒋某:“你跟我玩过就送你去。”说完又把张的头按在自己的阴茎上要张对其口交。被告人蒋某某要被害人张某乙先后对其口交三次,并威胁张:如果不肯与其发生性关系就烧掉她的行李。之后,被告人蒋某某把被害人张某乙按倒在棉被上,强行将其阴茎插入被害人张某乙的阴道内,插了几分钟后就射精了。

被告人蒋某某达到奸淫被害人张某乙的目的后,在该旧房内要求张某乙打开行李箱把钱拿出来给他看,张不肯,说箱子里没有钱。蒋某说他不会要她的钱和东西,但是张不打开箱子拿钱给他看,就烧掉她的箱子。张被迫打开箱子,把藏在鞋子里的437元钱拿出来,被告人蒋某某见状便拿去400元,后退给张100元,另300元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并说到了火车站再还给她。然后,蒋某载张到三塘技师学院附近一家网吧,要张在网吧里过夜。当张要蒋某还其300元钱时,蒋某钱掉了。当晚10时许,待被告人蒋某某离开后,被害人张某乙在该网吧内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被告人蒋某某辩称:他们说好的,是合奸,不是强奸,所拿的钱后又给她(指被害人张某乙)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从事摩托车出租。被害人张某乙身高90厘米,系残疾人,2009年在云南省西双版纳一个表演团表演,农历年前该表演因解散回家过年。201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衡阳市汽车西站等客,见被害人张某乙孑身一人携带行李下了车,便上前搭讪拉客,并承诺把张送到坐祁东县的汽车,只收5元钱,如没有车坐便不收钱,张同意了。蒋某张坐上了他的摩托车(湘x),把她送到衡阳市华新汽车站,此时已没有去祁东县的客车了。张便要求蒋某其去衡阳火车站,蒋某出要50元钱,张说没有钱,蒋某起歹意,提出要张给其玩一下(指发生性关系)。张考虑自己个子矮小难以逃脱,便假装答应到火车站后再找个旅社玩,到时伺机报警或逃跑。蒋某里想“既然她没有钱,等再找一个地方玩一下算了,”就把张搭往衡南县X镇方向。途径蒸湘区X乡X街上一商铺时,蒋某要张给钱买酒喝,张说没有。蒋某威胁说,如不给钱就丢下张不管,并烧掉她的行李。张无奈从其手提包中拿出7元钱给蒋某酒喝。喝了酒后,蒋某张径直载往衡南县X镇龙头岭居委会雷公塘一偏僻旧房,把张的行李从车上拿下。张问蒋某其到那里干什么,蒋某先给她玩一下再送她去火车站。蒋某张从车上抱下来。蒋某张上了厕所后就把她强行带到另一间房,靠窗的地面上有一堆稻草,上面有一床烂棉被。蒋某张拉到稻草边就把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处,要张用口交,张不肯,蒋某抓住张的头按在他的阴茎上,张把头偏开说她从未和男人口交并求蒋某如此折磨她,把她送到火车站去。蒋某不给他玩(指发生性关系)就给他150元钱。张说没钱。蒋某玩过后就送她去火车站,说完又把张的头按到他的阴茎上。张说好冷,要他去生火,好拖时间。蒋某穿好裤子去找东西生火,把手机给张照明。张认为蒋某找柴火她可以趁机报警。可蒋某在该房里找了一张木凳子生火。火生起来了,由于烟大,蒋某张带到了屋外的走廊里,那里有一堆稻草。蒋某张的行李箱放在稻草上,把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处坐在行李箱上要张口交。张仍不同意。蒋某住张的口按在自己的阴茎上,说如果他阴茎勃起来了之后就送她走。张无奈便用口交了三四分钟,他的阴茎勃起来不久就软了。蒋某强迫张对其口交一两分钟致其阴茎勃起。蒋某屋内烟稀了,就用双手抓住张肩膀上的衣服把她提到了屋内的稻草上,蒋某脱了鞋站在铺在稻草的棉被上。其阴茎又软了。蒋某强迫张对其口交致其阴茎勃起,就脱了张的裤子,张抓住自己的裤子不放,蒋某开张的手,就把她的右裤褪脱了下来,把张仰面按倒在棉被上。张夹紧双腿,蒋某开张的腿,自己跪在棉被上,要张抓住其阳具插入自己阴道,张不肯,蒋某自己用手握住其阴茎插入张的阴道,然后扑到张身上,接着把张抱着站起来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至射精。完后,蒋某张的行李箱里肯定有钱,要其打开箱子把钱拿出来给他看。张不肯,蒋某胁要烧掉她的行李箱。张被迫打开箱子把藏在鞋里的437元钱拿出来。蒋某走400元,后退了100元;其余300元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并说到了火车站会还给她的,并要张收拾行李。蒋某把张搭载到三塘技师学院旁边的一家网吧,要张在那里住宿,张问其要钱,蒋某给。待被告人蒋某某离开该网吧后,被害人张某乙借用网吧电话报了警。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顿某某、张某甲、易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1张,2010年1月25日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2010年1月26日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和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用威胁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提出,他与本案被害人张某乙是合奸,不是强奸,他拿张某乙的钱已经还给她了。经查明,被害人张某乙与被告人蒋某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合奸的意愿;她对案发地沿途环境不熟悉,本人是个矮小的残疾人,客观上对于被告人蒋某某要把张某乙丢下不管并烧掉其行李箱的威胁和恐吓反抗不能;且被告人蒋某某在与受害人张某乙发生性关系时完全控制了张某乙,其行为十分肮脏、恶劣;被告人蒋某某采用恐吓手段从受害人张某乙那里劫取300元现金后,在受害人张某乙报案前并没有返还,事后也未提供返还该款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上述辩称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被害人张某乙是残疾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成员,是法律予以特别保护的。被告人蒋某某用极为卑劣的手段强奸残疾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蒋某某用恐吓手段劫取被害人张某乙靠自己的劳动获取的微薄的收入,社会影响极坏。为严厉打击暴力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生

审判员刘声菊

人民陪审员陈湘军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贺妮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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