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金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X路X号时代广场A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女,1979年4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景,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豫之旅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亚龙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谷某、张某某、单某某、葛某等四人与商丘市金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旅行社)、郑州豫之旅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之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等四被上诉人于2007年11月26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海岸旅行社、豫之旅旅行社返还所交旅行费用1.6万元及出境护照,并给予同数额的赔偿。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海岸旅行社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期间,谷某、张某某、单某某、葛某等四人与金海岸旅行社之间于2009年2月2日达成了“本协议签字时,金海岸旅行社一次性支付谷某、张某某、单某某、葛某四人人民币共计x元,双方间旅游合同纠纷就此了结”的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谷某、张某某、单某某、葛某等四人与金海岸旅行社之间的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某中
二ОО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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