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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顺昌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申学义,原审被告义马市富源煤炭集运有限公司、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5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雄伟,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顺昌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学义,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申学义,男,1950年出生。

原审被告义马市富源煤炭集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58年出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义马市富源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偿付商丘市顺昌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款x元、差旅费4500元,合计x元,于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付清。该款在商丘市顺昌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催要时,由王某甲负责帮助催要。

二、一审诉讼费2960元,由义马市富源煤炭集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王某甲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某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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