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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债务人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临民二破字第18-21号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临民二破字第18-X号

申请人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

负责人杨某某,临澧县破产清算事务所所长。

本院受理债务人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指定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清算。2008年12月15日,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债权人债权数额及抵押财产数额,同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以(2008)临民二破字第18-X号民事裁定对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现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已关闭,该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2009年3月19日,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的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对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的清算结果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的破产程序;

二、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三、临澧县龙凤山特种水泥厂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华

审判员朱大星

审判员朱开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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