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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城市直机关幼儿园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直机关幼儿园,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幼儿园园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刘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永城市直机关幼儿园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永城市直机关幼儿园在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永城市直机关幼儿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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