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1991年1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07年10月12日又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家住(略),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10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一起在思聪乡老虎山谭某娇家开设的和平饭店商量去平水镇X村吉祥冶炼厂盗窃铅锌矿渣,当天下午,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骑摩托车窜到吉祥冶炼厂盗窃铅锌矿渣4蛇皮袋,第二天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骑摩托车窜到吉祥冶炼厂盗窃铅锌矿渣5蛇皮袋,第三天三被告人骑摩托车又窜到吉祥冶炼厂盗窃铅锌矿渣5蛇皮袋,相隔两天后,被告人王某某单独两次窜到吉祥冶炼厂盗窃铅锌矿渣2蛇皮袋,以上所窃取的铅锌矿渣共计16蛇皮袋,存放在谭某娇家的和平饭店,共计1518斤,由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买主卖的赃款1800元,三被告人当场将赃款平分。201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再次窜到平水镇X村吉祥冶炼厂准备盗窃铅锌矿渣时,被群众发现,而将被告人王某某、谭某乙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各向平水派出所退交赃款600元,已由平水派出所将赃物归还了被害人李春珍。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乙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在被告人王某某向平水派出所供述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向平水派出所供述的。据此,不应认定谭某乙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证人李春珍、谭某丙、彭某某、周某某、谭某丁、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矿渣化验分析报告单;被告人王某某指认现场照片、退赃笔录及领条;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前科的法律文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盗窃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谭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花明兰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温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