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某某诉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某,女,生于1969年,汉族。

被告屈某某,男,生于1971年,汉族。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诉称:1998年6月经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农历8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断殴打我,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我于2001年农历正月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离婚。

被告屈某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一、原告家庭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成员间的关系。

二、禹州市X乡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及被告现无具体下落的事实。

三、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

四、证人杨XX、杨XX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十年有余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作有效证据认定。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原告于2001年正月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5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以上,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应彪

审判员:曹会娟

人民陪审员:李柱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少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