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乔某某,女,41岁。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乔某某均到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到2个月,于1990年10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交往时间较短,相互不了解对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小事争吵。1991年婚生女刘某楚出生,1999年婚生子刘某出生。1992年原告去深圳做生意,原被告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已经不合。2003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争吵,被告家人拿刀相逼,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长时间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2004年5月原告回漯河购买了位于柳江路文萃江南X号楼房屋一套,但是被告未与原告商量,房产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过年回家看孩子,被告也不让孩子有亲近动作,还经常拿孩子来威胁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经历两次起诉离婚,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特诉至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判决婚生子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供婚生女刘某楚完成学业所必需的费用;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乔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未破裂,是原告在外面又找了一个女的,破坏我们的家庭。他春节还和我们一起过年,每年春节都回来过年。我们感情很好,现在还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1990年10月登记结婚。1991年4月25日婚生一女孩,取名刘某楚,1999年12月婚生一男孩,取名刘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闹。原告起诉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判决婚生子刘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供婚生女刘某楚完成学业所必需的费用;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和睦相处,互敬互助的共同经营家庭生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在以后的生活中如果增加沟通和了解,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且原被告双方分居是为了经营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原告才去深圳做生意,而不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所以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王某蕾

审判员郭俊英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