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卧龙区王某乡人民政府保管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37年9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73年8月,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甲上诉称:一、档案材料属于民法上的持定物。二、既然是物,它是有价值的。三、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也是不对的。四、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责任。

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辩称:一、不管上诉人所述的档案为何物,我乡觉得双方主体不对称,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二、上诉人所述档案不存在价值可言,其成为黑户口也不属实。三、一审裁定由其向人事部门安置是妥当的。四、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过错。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原审驳回上诉人王某甲的起诉,告知其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