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37年9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73年8月,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甲上诉称:一、档案材料属于民法上的持定物。二、既然是物,它是有价值的。三、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也是不对的。四、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责任。
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辩称:一、不管上诉人所述的档案为何物,我乡觉得双方主体不对称,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二、上诉人所述档案不存在价值可言,其成为黑户口也不属实。三、一审裁定由其向人事部门安置是妥当的。四、卧龙区X乡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过错。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原审驳回上诉人王某甲的起诉,告知其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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