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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虞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许某某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逾期不履行双方仍按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许某某于协议签字之日将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煤炭经营许某证复印件交付给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虞城县弋力物资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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