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坤、张某某,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黄某乙于2008年4月2日在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甲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中清除树木的义务。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黄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甲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栽在黄某乙废闲地西边的三棵杨树移除,同时,将栽在邻黄某乙废闲地旁的自己承包地西南角的一棵槐树移除。
二、黄某乙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栽在邻黄某甲承包地西南角的一棵大槐树移除,同时,将栽在废闲地临路一行杨树最北头的一棵移除。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时间为2009年3月11日)。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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