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吴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间,被告周某某以用钱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某某、吴某某借款x元钱。之后,周某某将借款用于赌博,先后在赌场上将借款输掉。2008年11月25日,被告周某某向二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某某、吴某某现金x元”。在李某某的要求下,被告王某某也在借条上签上名字。2009年3月15日,被告周某某又在借条上注明“今借李某某、吴某某六万元,于3月26日还两万元,如出现失误,房子任凭对方处理”。后因被告周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4月29日向被告周某某催要借款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新华街派出所接警后,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处理。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记载的出警情况及处理结果为:李某某、周某某因债务引发纠纷,后双方发生撕打。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互不追究责任,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吴某某借款x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吴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和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宣判后,周某某不服,以其是在赌场上向李某某、吴某某借款x元,且已还款x元为由,上诉来院。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向被上诉人李某某、吴某某借款x元的事实,有周某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周某某上诉提出该借款是在赌场上向李某某、吴某某所借的赌债,李某某、吴某某不予认可,周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周某某上诉提出已还部分借款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周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