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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乙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再终字第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明志,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睢阳建筑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乙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商睢区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商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04)商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睢阳区人民法院(2003)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商睢区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3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睢阳建筑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睢阳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某、陈某甲,再审被申请人陈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再审被申请人陈某乙一次性给付再审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调解费三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了结。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和平

审判员肖玉学

代理审判员黄晓倩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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