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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租借了一辆牌号为赣XX的重型货车,并在义乌市购买了三个作案用的手机SIM卡后,前往本市普陀区桃浦地区伺机作案。同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窜至上海某货物运输市场A区X号席位,冒名“李某”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身份证,与该席位承租人张某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接合同,留下手机号码,从张某处骗取了二份提货通知单。嗣后,被告人孙某与同伙开车至本市宝山区X路X号仓库及宝山区X路X号丰明仓库,将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的5.5吨x型聚乙烯及10吨x型乙烯-醋酸乙烯聚合物骗走,并于当晚将上述货物运至江苏昆山地区销赃。

经网上追逃,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6月2日晚驾车经过宁波大朱家检查站时,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席位租赁合同,货物交接合同,被告人孙某所使用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证明、提货通知、送货通知、销售合同书、货物运输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浙江黑猫神蚊香集体有限公司车身广告明细表,二手车辆交易合同,牌号为赣XX货车的照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燕

审判员张莺姿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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