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日照大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日照大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日照大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日照大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日照大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某于2008年7月28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海生、原审被告大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2日4时30分,在商周某速公路XKM+x东幅,被告李某驾驶着登记在日照大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x号“解放”货车沿商周某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追尾撞到原告王某某所有的由司机王X驾驶的豫x号“东风”货车尾部,致使“东风”货车冲出护拦,造成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坏及雇佣司机王X、乘车人陈XX、刘XX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鲁x号“解放”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李某,原告王某某因此事故支出车辆损失x元,车辆施救费45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因此事故所支付的车损及车辆施救费应由被告李某承担。因该肇事车辆的原车主庄XX与被告大发公司签订有委托挂牌协议,该协议约定“大发公司仅为登记车主,因该车引起的纠纷,由购车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后庄XX与被告李某签发易主协议将该车卖给李某,被告李某成为该车的实际车主,大发公司仅为登记车主,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实际车主李某承担,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停车费及营运损失的请求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的过错造成,还是正常处理该事故应当产生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司机工资、医疗费、误工费,因司机不是该案的原告,没有主张权利故不应予以支持,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x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1.上诉人向原审提交了商丘市X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上诉人的运营损失为x元,原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营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错误。2.上诉人作为实际车主处理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支付司机的工资、医疗费、误工费。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该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错误。

被上诉人李某未进行答辩。

原审被告日照大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上诉人要求车辆营运损失无证据证明是李某的过错造成,司机不是本案原告,对司机工资、医疗费、误工费要求李某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是否错误。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上诉人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对上诉人王某某要求被上诉人李某赔偿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正确。上诉人王某某虽然向原审提交了商丘市X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营运损失x元的证明,但该证据没有显示造成x元营运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且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故原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上诉人王某某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车辆营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王某某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司机的工资、医疗费、误工费,由于司机不是本案的原告,没有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故上诉人王某某不具备向被上诉人主张该损失的资格,其上诉称,原审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司机的工资、医疗费、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