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东商初字第4-X号
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利津县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住所:济南市X路X号。
被告山东宏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潍坊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X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山东宏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X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以与三被告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韩某朋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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