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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诉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

委托代理人曾骏,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某。

被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原告方某诉被告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坚烈独任审理。本院于2010年3月3日、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某,被告顾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升平街XX弄XX号XXX室房屋,每月租金人民币1,800元,租赁期限自2008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租。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2009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支付了租金。此后,被告未按约付款,且拖欠租金已超15日。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租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外被告在履行期间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该行为也构成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于2010年2月5日依法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租赁合同自2010年2月5日起即告解除。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自2010年2月5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合同,因为原告同意租赁5年,被告才进行了装修。被告按时支付房租。2010年1月12日发生了原告儿子破门而入的事情,周围邻居、里弄干部、110都到了现场,原告承认做错了。当时原告提出,儿子要结婚,要这套房子。既然原告儿子要结婚,大家可以坐下来谈。最后商量装修费让到3万元,原告同意接受装修费3万元,还同意赔偿违约金,包括其他损失。被告也提出本来15日要付房租,现在发生了这件事房租是否继续付。原告同意搁一下。居委会也同意出面调解。1月18日在里委调解会上,被告明确表态接受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但原告必须支付装修费、违约金等费用4.5万元,了结这件事。里委主持人提出4万元解决,原告也愿意接受,但其儿子不接受,所以没有达成调解协议。2月5日被告收到了律师函,当天被告就回复了。被告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本市X街XX弄XX号XXX室房屋,每月租金人民币1,800元,租赁期限自2008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先付后租。合同还约定,逾期交付房租达15日时,原告可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10年1月15日前的租金。2010年1月12日,由于认为被告擅自转租,原告儿子调换了被告承租房屋的门锁。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后双方协商解决房屋租赁事宜。由于双方就赔偿被告房屋装修费用未达成一致,被告未支付2010年1月15日应支付的房租,2010年2月5日原告致函被告,称,被告未按约支付2010年1月15日至4月15日的租金,逾期交付房租达15日,另被告曾于2009年9月擅自转租。故原告决定即刻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又查,被告于2010年2月7日支付了2010年1月15日至4月15日的租金。

审理中,被告承认在2009年曾将承租的房屋给亲戚朋友住过几天。

居委会干部龚某到庭作证,其陈述的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儿子私自调换门锁后,证人和110都到场。当时被告要求赔偿3万元,原告也同意。后说好周一到居委会调解。在居委会被告提出赔偿金额太少,要求加价,原告儿子不同意,故未谈成。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产权证、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告知函、锁匠证明、律师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有保障被告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义务,被告有支付原告租金的义务。本案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虽有将房屋短时间给亲戚朋友居住的情况,但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转租。故原告主张被告擅自转租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原告儿子调换房屋门锁的行为,妨害了被告行使权利,导致双方冲突。之后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及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存在客观原因,具有合理的理由。故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坚烈

书记员陆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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