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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饶某某与被上诉人阳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恩中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系谭某之岳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某,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晓莉,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彭义伟,恩施市六角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

上诉人谭某、饶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阳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04)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上诉人谭某、饶某某与被上诉人阳某某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阳某某承建上诉人谭某、饶某某房屋一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上诉人谭某、饶某某给被上诉人阳某某分期付款。在基础工程施工期间,上诉人谭某、饶某某给被上诉人阳某某支付了现金及材料折款共计x元。2004年4月23日,被上诉人阳某某完成了房屋第一层顶部盖板工程,因上诉人谭某、饶某某未继续给被上诉人阳某某付款,双方终止合同。被上诉人阳某某找上诉人谭某、饶某某结算工程款时,双方因工程造价及建筑质量发生纠纷,被上诉人阳某某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谭某、饶某某给被上诉人阳某某支付工程款x元(不含已支付的工程款x元)。此款上诉人谭某、饶某某于200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通过本院支付给被上诉人阳某某。

二、被上诉人阳某某承建上诉人谭某、饶某某的房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由上诉人谭某、饶某某自行维修、整改。

三、被上诉人阳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其他诉讼费1400元,合计7460元,本院确定由上诉人谭某、饶某某承担4460元,被上诉人阳某某承担3000元。房屋造价鉴定费由被上诉人阳某某承担,房屋质量鉴定费由上诉人谭某、饶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学贵

审判员朱华忠

代理审判员汪清淮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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