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钟某某、袁某甲诉黄某某死亡赔偿款垫付追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分杨民初字第99号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分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住(略)。

原告:袁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务农,住(略)。系原告钟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文节,江西星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袁某甲(以下简称两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死亡赔偿款垫付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管东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8年1月,两原告自家建造新房,被告承揽模板安装,双方约定按每平方米13元的价钱结算。2008年5月3日,两原告家房屋建造到第三层时,由于被告所造模板没有加固,模板撑脚滑落,致使施工人员钟某生从楼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两原告积极垫付死者赔偿款x元。故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死亡赔偿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某给付原告钟某某、袁某甲垫付的死亡赔偿款x元,扣除已给付的5000元,被告黄某某还需给付x元(此款限2008年7月20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如果被告黄某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另行给付违约金5000元;

三、原告黄某某、袁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钟某某、袁某甲承担725元,被告黄某某承担7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管东长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小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