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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赵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乙,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被告人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宋某丙一起到河南省许昌县X镇X村吃饭时,因被告人宋某丙酒后到高王村“华弟”饭店洗菜池处当着该饭店老板张某某及其妻子刘某丁的面撒尿,遭到张某某及刘某丁的指责,被告人宋某丙先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随后也对张某某实施了殴打。在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常某某持小马某凳子将前来劝架的马某某头部砸伤,之后被告人常某某又从邻近的“如意川菜馆”内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张某某及马某某。被告人宋某甲将菜刀从常某某手中夺过来,用菜刀刀背将刘某丁的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丁、马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宋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宋某丙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宋某丙一起到河南省许昌县X镇X村吃饭时,因被告人宋某丙酒后到高王村“华弟”饭店洗菜池处当着该饭店老板张某某及其妻子刘某丁的面撒尿,遭到张某某及刘某丁的指责,被告人宋某丙先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随后也对张某某实施了殴打。在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常某某持小马某凳子将前来劝架的马某某头部砸伤,之后被告人常某某又从邻近的“如意川菜馆”内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张某某及马某某。被告人宋某甲将菜刀从常某某手中夺过来,用菜刀刀背将刘某丁的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丁、马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经调解,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常某某供述:2010年5月24日中午10点半左右和宋某丙、宋某甲及另外两个人在泉店煤矿门口(灵井镇X村)的一家饭店吃饭。我们五人喝了一瓶白酒、几瓶啤酒。在吃饭期间,我先去这家饭店斜对面的一家饭店边上的洗菜池附近撒了泡尿。给我们打架的那个男的和他老婆在那里洗菜。我撒完尿后,跟我们打架的这个人和他妻子对我说不要让我在这里撒尿了,我听后就给他们说我喝了点酒,下不为例。之后,他们俩也没有吭声,我返回饭店的途中遇见了灵井镇X村的高营,我于是站在这家饭店边上和高营说话。这时候我看见宋某丙也过来了,站在洗菜池附近尿尿,我还给宋某丙说让他往后站站。之后,这家饭店的老板和老板娘开始和宋某丙吵,吵的内容我没有听见。后来我看见这家饭店的老板将宋某丙按倒在地上,我赶紧过去拉宋某丙。这时候,这个饭店老板的妻子过去拦着我,不让我拉宋某丙。这个饭店的老板从地上拾起来一块砖,拿砖朝宋某丙身上砸了好几下,宋某丙没有还手。这时候,有一个光着头,身体稍胖的男子过来了,他过来之后就从地上拾了一个小马某凳子砸我,并且用这个凳子砸中了我的头。我开始和这名男子撕扯,后来不知道是谁在撕扯的过程中用凳子砸中了这名男子的头部,这名男子还拿着小马某凳子撵我,我于是就跑走了。之后没有多久,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我看民警过来了就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了。后来我不知道是谁从案发现场北面的饭店里拿出来一把菜刀,我没有拿。

2、被告人宋某甲供述:2010年5月24日11点多的时候,我和常某某、宋某丙、宋某民、“正”一起在泉店煤矿边上的高王村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店的名字我忘了)。吃饭的时候我们都喝了点酒,期间常某某和宋某丙先后出去解手了。停了没有多久,我们吃饭的饭店的老板给我说和我一起吃饭的人在外边和别人打架了。听完后,我就赶紧跑出去看,宋某民和“正”之后也跟着我跑了出去。我们三人来到吃饭的那家饭店斜对面的一家饭店门前,我过去之后看见宋某丙和那家饭店的老板两个人在地上撕扯,我过去将宋某丙拉起来,然后将宋某丙往北面拉,这时候宋某丙还骂我,让我滚蛋,我一听很生气,就将宋某丙甩倒在地上。之后,那家饭店的老板又过来拉住宋某丙不让走,就这样我们相互撕扯起来,在撕扯过程中宋某民、“正”拉住宋某丙让他走,但是宋某丙喝醉了,就是不走,还主动和那个饭店的老板打,我也在撕扯的过程中朝那个饭店老板身上跺了一下。我们在撕打的过程中,我看见有个劝架的男子过来了,和常某某在一起撕扯,常某某在撕扯的过程中用地上的马某凳子朝那个劝架的男子头上砸了几下,然后这名劝架的男子将马某凳子夺了过来追常某某,于是常某某就跑了,这个人拿着马某凳子朝我胳膊上、头上砸了两下。之后没多久,常某某从案发现场北面的一家饭店内(我没有看见具体是哪家饭店)拿出来一把菜刀,追着砍那名劝架的男子,我从常某某手里把刀夺过来,然后举着刀朝饭店的老板走过去。因为当时喝多了,太冲动了。我一过去,那家饭店的老板和那名劝架的男子就跑,这时候那家饭店老板的妻子过来拦住我,我不是故意想砍这个人女的,因此用刀背朝这个女的胳膊上砸了两下,想让她闪开。之后,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常某某就和我一起骑摩托车跑了。常某某拿过来的那把菜刀是家用普通的切菜刀,看着很破,刀身发黑。民警过去的时候,这把刀被”正”夺走了,我也不知道这把刀被“正”拿到哪里了。我当时穿了一件深蓝色的西装。常某某当时光着膀子,上身没穿衣服。宋某民和“正”没有动手打人,他们俩没有动手,我肯定,因为他们俩都没有喝多少酒,况且他们俩平时都很老实。

3、被告人宋某丙供述:2010年5月24日10点左右,我和宋某甲、“正”、一个小庄杨的“堂”的,还有一个我叫不上来名字,我们五人在灵井镇X村一家饭店内喝酒,我们喝了两瓶白酒后又喝啤酒,这时我喝多了出去解小便,我出饭店往南没走多远站在一个铁架子那解手,这时有人对我说不让在这儿尿,说完这些人就开始打我,我只记得我和一个饭店的人在那儿抱着互相撕扯着打,等我酒醒过来已经在派出所了,这时我发现我受伤了。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今天中午11点半左右,我和我妻子在我家快餐店南边的洗菜池边上洗菜刷碗。这时候,一个有二十五岁左右的男子光着上身来到我家快餐店洗菜池边上(后来我听说这个人是灵井镇X村的),他过来之后就解开皮带脱下裤子当着我妻子的面撒了泡尿,旁边还有个人扶着他。我妻子当时不愿意了,就说这个人不应该在洗菜的地方而且当着妇女的面撒尿。我也过去说这个人,这个人听后就给我和我妻子保证说就这一次,下不为例,于是我妻子就让这个人走了。停了大概5分钟后,宋某丙(他身后还跟着刚才到我家洗菜池那里撒尿的那个小庄杨村的男子和另外一个中年男子),他过来之后也脱下裤子准备在我们家快餐店洗菜池边上的地方撒尿。我妻子看见后就给他说旁边有厕所,让他到旁边的厕所解手,不要在我家洗菜的地方当着妇女的面解手。他不听我们劝说,仍然我行我素,在那里撒了一泡尿。我看这个人一点也不讲文明礼貌,而且故意在我家快餐店洗菜的地方撒尿,于是就过去问他为什么这么做,宋某丙不但不听我说,反而说他就是在这里尿尿了,能把他怎么样。说着,宋某丙就伸手朝我的脸上打,我一躲,他没有打住我。我一看他动手打我了,于是就上去拉住他,于是宋某丙就开始和我相互撕扯。这时候,和宋某丙一起过来的另外两个人围了过来。他们俩围过来之后就联合宋某丙将我跺倒在地上,其中小庄杨村的那个男子从地上拾了一块砖头递给宋某丙,并要宋某丙用砖头砸我。宋某丙接过砖头之后就用砖头朝我的额头上砸了一下,然后他们三个人撒腿就往泉店煤矿大门口方面跑。我站起来以后就去追宋某丙,并在我家快餐店门口追上了他并抱住他不让他走。这时候,和宋某丙一起的另外两个人又领了大概有3个人过来了。这几个人过来之后就围住我,将我跺倒在地上,然后用脚朝我身上乱踢、乱跺。而且宋某丙当时很用力的打我,我只有自卫,拉住宋某丙和宋某丙摔跤,也还击打宋某丙了。他们在打我的时候,我们家快餐店周边的邻居马某某也过来劝架,马某某过来之后我只看到了他一眼,就又被他们踢倒在地上。他们围着我踢打了好长时间。在此过程中,我看见有个人将我妻子按倒在地上,这个人手里还拿了一把菜刀,用菜刀背朝我妻子胳膊上砍。我被打倒在地的期间我曾经挣脱着爬起来到我们家快餐店内拿电话报警,他们在撵我的时候我知道有人从背后拿砖头砸我,但是没有砸住,将我家快餐店玻璃门砸烂了,当时谁砸的我也没有看见。他们将我从我家快餐店门口拉了回来,又将我按倒在地上乱打、乱踢,这期间周围发生的事情我也没有看到。这之后,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这几个人看见民警过来了就四散逃走,我拉着宋某丙不让他走,直至派出所的民警将他带回派出所。这几个人逃跑的时候还将菜刀带走了。我能认出来小庄杨村那个年轻男子,他当时光着上身。我还能认出来穿深色西装拿刀砍我妻子的那个人。

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我在泉店煤矿东门高王村X路边开了个“玉龙菜馆”,今天上午11点多,外面有人吵架,我出去见“华弟美食”门口有四五个人把张某某按倒在地,张某某抱着一个没穿上衣的人不丢。我过去拉架,一个小庄杨的人(常某某)和穿蓝上衣的(宋某甲)把我打了一顿,常某某拿凳子砸我的头,宋某甲用拳头打我的眼,我就和他们撕扯着打到一块儿,一会儿常某某拿了一把刀过来我一看势头不对就跑到饭店屋里了,我的头受伤了,其他就不知道了。

6、被害人刘某丁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一致。

7、证人马××证言:今天中午11点半的时候,我去张某某的饭店给张某某送菜,我过去的时候,看见有两个人来到张某某的饭店边上洗菜的地方尿尿。这两个人其中一个光着上身,胳膊上和胸口上有纹身,纹的什么我没有仔细看,另外一个人穿了一件红色的半截袖,他们两人相互搀扶着来到张某某家洗菜的地方脱裤子撒尿,而一旁张某某的妻子刘某丁正在那里洗菜。刘某丁看见后就说他们,张某某也过来说他们不讲文明,这两个人当时就说不再在这里尿了,下不为例。之后,他们两人就走了。没有过多久,又有一个光着上身的人来到这里尿尿,这个人后面跟着第一次来这里撒尿的那两个人。这个人过来后就脱裤子,旁边刘某丁就给他说让他到厕所里撒尿,这个人不听,就当着刘某丁的面脱裤子尿了。因为这,刘某丁不愿意了,就说这个人不讲文明,不知道一点道德。一旁的张某某也说这个人随便当着妇女的面尿尿不文明。这个人听后不但不知道错,反而说他就是在这里尿了,能把他怎么样。说着说着这个人就往张某某身边走,并用手朝张某某脸上打,张某某躲了一下,没有打住,这个人又动手朝张某某身上打,张某某便和这个人撕扯到一起了。这时候,和这个人一起来到另外那两个人一起过去打张某某,其中光着上身,身上有纹身的那个人从地上拾起来了一块砖头交给了这个人,当时说了一句话,说的什么我没有听见。这个人拿着砖头朝张某某头上砸了一下。之后,他们三人围着张某某开始用脚踢,用手打。没过多久,从张某某的饭店北面过来了二、三个人,这几个人过来之后开始殴打张某某。这时候,一边“玉龙”饭店的老板马某某过来劝架,他去拉打张某某的这几个人,但是这几个人之中那个光着上身、身上有纹身的人从饭店门口的地上拿起来一个马某凳子朝马某某头上砸了几下,然后这个人又跑到饭店北面拿回来了一把菜刀,他把菜刀拿回来之后就去撵马某某,马某某一看他拿了把刀,于是就跑了。这时候他们这些人中一个穿深色西装的人将刀向光着上身、身上有纹身的这个人要了回来,去撵张某某。张某某的妻子刘某丁看见了,就去挡这个人,这个人就拿着刀用刀背朝刘某丁胳膊上砍。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这些人一看派出所的民警过来了,就四散逃走,但是由于张某某拉住了光着上身的那个人,这个人没有跑掉,后来被民警带走了。而光着上身、身上有纹身的那个人骑了一辆摩托车带着穿深色西装的那个人跑了。

8、证人张×、曹×证言与证人马××证言一致。

9、证人宋××证言:2010年5月24日11时许,我和宋某甲、宋某丙、宋某正和小庄杨村的那个男的一起在泉店煤矿门口高王村的一家饭店内吃饭(饭店名字我没有记住),在吃饭的期间,小庄杨村的那个男的和宋某丙两人先后出去解手,我和宋某甲、宋某正在饭店说话。我们正在说话的时候,饭店的老板给我们说他们俩好像在外面和人打架。我们三人听后就一起出去看,我们三人来到我们吃饭的饭店斜对面的一家饭店门口,看见宋某丙正在和那家饭店的老板在撕打。当时那家饭店的老板抱着宋某丙,把宋某丙按倒在地上,我们看见后就赶紧去拉宋某丙。我们把宋某丙拉起来以后让宋某丙走,但是宋某丙不走,而且还骂我,让我滚蛋,别管他的事。之后又过去和那个饭店的老板厮打,这名饭店的老板一看宋某丙又过去主动和他打架,于是就又拉住宋某丙,两人开始在地上摔跤。这时候,有个劝架的过来了,他过来之后不知道为啥和宋某甲纠缠了起来,他打宋某甲了,宋某甲也还手打他了。

1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出对自己殴打的就是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宋某丙。

11、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刘某丁、马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2、调解协议,证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并已赔偿。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宋某甲、宋某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被告人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宋某峰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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