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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7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1999年农历正月2日生育女儿何某,夫妻双方经常因孩子抚养教育问题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起,原告外出打工。2006年9月9日被告生育儿子何某城。2007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亦外出打工,激化了夫妻之间的矛盾。2008年正月被告再次外出打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回家,被告不同意。原告于2009年2月3日向本院公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3月23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4月2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何某,女,1999年农历正月初二出生,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何某城,男,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徐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由原告何某某向被告徐某某补偿抚养费x元。

(三)、财产处理及共相关事项:1、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但结婚时的家具与电器等用具归被告徐某某所有;2、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由原、被告各自负责偿还;3、被告徐某某在月田镇X村何某组的责任田、地和责任山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政策所发的补贴、补助等由被告徐某某领取;4、铁山库区移民补助,当地人民政府所发给被告徐某某的份额由徐某某领取。

(四)、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克毅

审判员吴立平

人民陪审员续留良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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