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甘民初字第31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禄,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萍,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州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农民。

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农公司)与被告甘州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武家闸村委会)、陈某某种植养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玉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德农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兴禄、陈某萍,被告武家闸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德农公司诉称,2007年3月20日,我与被告签订《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书》,合同约定,我与被告合作进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我向被告提供亲本、玉米制种栽培技术规程、技术指导,被告落实制种面积,栽培种植。合同对种子质量、收购、违约责任作了规定。还约定“制种农户依合同所生产的种子所有权归甲方。制种农户若有私自转让、藏匿、倒卖我们提供的亲本种子和生产的杂交种子,应向我们赔偿全村平均亩产值300%—500%的经济损失,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合同签订后,我们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及农户均能按合同履行,唯有被告陈某某私自将13.4亩种子倒卖,不给我们交售种子。被告陈某某的行为不仅给我们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和种子法的规定。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x元。

被告武家闸村委会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签订植种合同属实,合同是双方签订的,300%-500%的违约金也是属实的。

被告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种植合同是一份霸王某同,我种的时候就和原告的技术员发生了矛盾,收购的时候,迟了一、两天,原告的技术员就一直不验收,我就说了句气话,说“种子已经卖了”,其实我的玉米现在都还在家里放着。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系被告武家闸村X村民。2007年3月22日,被告武家闸村委会与原告北京德农公司签订《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由被告武家闸村X组织农户种植原告的组合郑单958,原告提供的前期投入有亲本种子每亩4-5公斤、地膜每亩3公斤、水电费每亩50元、抽雄雇工及收获、晾晒种子雇工每亩50元。原告还提供了《玉米制种栽培技术规程》、《玉米制种栽培技术规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的操作规程和监督考核办法,并选派蹲点技术员负责培训、指导和督促农户进行制种生产的全过程。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武家闸村X组织农户制种了4300亩,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前期投入和技术指导。2007年11月左右,原告开始收购,200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武家闸村委会进行了种子收购结算,在原告组织收购时,被告陈某某的种子未交付,但是原告投给被告陈某某的前期投入,原告与被告武家闸村委会结算时已从被告武家闸村委会的种子款中扣除,被告陈某某也已将该投入通过社长上交给被告武家闸村委会。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x元。

另查明,在被告武家闸村X组织制种的4300亩中,除被告陈某某外,该村的贠会成制种的33.5亩也未交付种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某、书证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7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武家闸村委会签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甲方是原告,乙方是被告武家闸村委会,最后签字盖章的也是原告与被告武家闸村委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该合同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应是原告与被告武家闸村委会。各农户都是合同一方武家闸村委会的社员,村X组织农户种植,确定面积,属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农户的签名表所指向的对象,应是各农户对村委会的承诺,同时也是村X村民履行的管理行为,农户把自己的意愿和要求通过村民自治方式集中到村委会,由村委会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合同,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愿对合同负责,各农户应依村委会决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村委会负责。故原告依合同附件上有农户签名为由,认定农户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应由农户直接向其承担的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陈某,被告武家闸村委会认可被告陈某某种子未交付,构成违约,应认定违约事实的存在,对此,被告武家闸村委会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武家闸村委会之间的责任问题,则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的请求过高,因为合同中约定,制种农户若有私自转让、倒卖、藏匿等违约行为,那么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全村平均亩产值300%—500%的经济损失,说明原、被告之间违约的经济损失是按每户农户计算的,而不是按原告主张的每亩计算的,违约金的基数是按组织农户制种的平均亩产值计算的,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是按平均亩产值的300%—500%计算的。被告武家闸村X组织农户制种了4300亩,减去被告陈某某的13.4亩、贠会成的33.5亩,实际收购制种4253.1亩,4253.1亩的制种款是x.65元,那么被告组织制种的平均亩产值为1877.12元。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300%的经济损失,所以违约的经济损失应是5631.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州区X乡X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经济损失5631.36元(x.65元/4253.1亩×300%),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陈某某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87元,减半收取843.5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武家闸村委会负担4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玉生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永生

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法律规定交

纳申请执行费,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