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赣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赣州市章贡区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章贡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某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个体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丁,系周某丙之兄。
第三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康市人,个体司机,住(略)(身份证号x)。
第三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个体司机,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黄某甲因汽车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5)章民二(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周某丙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X镇X村民委员会垫付的赣x车的养路费及罚款共计9300元由第三人肖某某承担。此款限肖某某于2005年7月31日前向五龙村民委员会付清。
三、上述养路费及罚款由上诉人黄某甲和第三人钟某某向五龙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二审诉讼费774元,一审实支费100元,共计874元由上诉人黄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某礼
审判员吴旭东
审判员吉庆华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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