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某社。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子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某社之委托代理人陈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其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职被告处,2008年2月签订上岗协议,约定期限至2009年1月31日止,任保安,并在康环项目部(江桥)门卫室工作。后续订协议,期限至2009年8月30日止,后再签协议,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约定工资均为最低工资。

2009年11月20日,上班期间因外来车辆进场进行登记而耽误了开门时间,现场负责人即训斥自己,并要求其在外坐着登记,其未按负责人要求做;该负责人即要求其写认识,其没写。负责人称“不写就不要来上班了”。其当时欲打电话给服务社领导,但该负责人百般阻饶。后服务社发了两份告示,让其写认识后上班,其未写。11月21日起其未再上班,后服务社单方解约。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1月2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资人民币2,5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天未休年假折算工资640元。

原告提供上岗协议书(3份),证明双方的关系。

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被告某社辩称,对原告所述入职,签约,工资予以确认。卢湾某医院驻某公司,主要是处置医疗废弃物的企业。2009年11月20日中午是原告当班,当时载有废弃物的车辆欲进场,但驾驶员投诉说有10分钟没人开门。后当班大队长要求原告靠门口坐,但原告拒绝;后大队长根据规定要求原告写检查,原告依旧拒绝;服务社(陈某)致电原告,原告仍拒绝写检查并拒绝上班。2009年11月21日服务社根据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理,并以邮寄形式将通知寄给原告,告知若再不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然原告依旧没有上班。服务社遂以原告旷工为由与原告解约,并支付原告工资至2009年11月20日。服务社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不适用年假制度。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及曹某(当时当班大队长)所书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11月20日事发经过,仅要求原告靠门口坐。

2、上岗协议书,同原告证据。

3、康环项目部员工奖惩规定及其签收表,第二十一条/13规定,一年内旷工超过3天的,给予解除上岗协议;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第12条/1/(11)规定,不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现场调配,辱骂管理人员的,作解除上岗协议处理。证明服务社根据原告旷工三天以上而予以解约。

4、2009年11月27日、2009年12月3日的告示各一份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通知原告2009年11月28日上班,但原告没来;后告知原告已旷工三天,根据员工手册第6章第7条规定作为自动离职,与被告的上岗协议自动终止。

5、员工手册,证明与原告解除上岗协议是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6、原告于2009年1月签署的承诺书,原告在体检时曾承诺,若隐瞒事实,愿以员工手册的规定终止上岗协议。证明原告知道被告员工手册的内容。

原告对被告证据1中的自书说明、证据2、4、6予以确认,证据1曹某的说明不予认可。证据3不予认可,称未收到过,也未签收过;证据5称,仅听说有员工手册,但并没见过,不予认可;证据6的承诺书仅是针对身体状况所作的承诺。

本院对双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原告证据1、被告证据1中的自书说明、被告证据2、4、6,彼此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证据1曹某的情况说明,证人未到庭作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证据3原告工作地的规章制度,没有原告知晓签收的凭证,在此难以证实原告对此有所了解,且被告并非以此与原告解约,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证据5员工手册,原告的承诺书已确认若隐瞒则按员工手册的规定解约,就此可以证实原告了解员工手册的内容,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的陈某,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上岗协议,约定原告任保安,在康环项目部(江桥)门卫室工作,原告工资840元/月,协议期限至2009年1月31日止;后续订协议,约定工资960元/月,协议期限至2009年8月30日止;后再签上岗协议,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11月20日中午正值原告当班,有车辆欲进场,原告未及时打开大门,致驾驶员在门口等候。现场负责人接投诉后,即要求原告在门口关注车辆进出,原告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11月21日起,原告未上班。11月27日,被告发出告示,载明:刘某于2009年11月20日工作期间,不听从现场管理员的调配,还闹情绪,造成不好影响。刘某行为已经违反《员工手册》、《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为严肃纪律,让刘某停工7天在家好好认识自己的错误,如果7天停工后,再不满管理人员的管理,(截止至2009年11月28日下午18点)私自不来上班,将立即终止《岗位协议书》。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被告于是日将该《告示》以快递形式送达于原告。嗣后,原告仍未上班。2009年12月3日被告再次发出告示,载明:刘某于2009年11月20日工作期间,不听从……,根据规定,予刘某停工悔过处理。望他悔过后能来上班,截至至今,刘某仍未上班,已无故旷工3天,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七条旷工条例里第4条的说明“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则作自动离职处理”,故刘某与本服务社的《上岗协议书》自动终止。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被告又以快递形式向原告送达此《告示》。

被告《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七条旷工第4条载明: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2009年1月22日,原告签署承诺书,对自己的病史、身份表示都如实告知,未有隐瞒;承诺若有隐瞒,服务社有权按《员工手册》的规定作出无条件的解约。

刘某(申请人)于2010年7月13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社(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该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原被告形成的是劳务雇佣关系,双方的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应当依照原被告上岗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协议中未约定原告享受年假制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系因与现场管理人员因工作发生争执后而未再到岗上班,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工作纪律。在被告明确要求原告上班的情况下,原告依然不去上班,且无任何请假手续。原告的这一行为符合被告员工手册中解约行为的相关规定。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上岗协议,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金佩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