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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福建省莆田市利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52-2号

原告林某某,男,1962年8月生,福建省闽候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益,江某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利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身份证号x,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都江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被告赣州优恩江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电力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利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赣州优恩江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方平

审判员傅忠

代理审判员郑小兵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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