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1962年8月生,福建省闽候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益,江某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利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身份证号x,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都江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被告赣州优恩江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电力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利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赣州优恩江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方平
审判员傅忠
代理审判员郑小兵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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